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汪道涵会长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辜振甫董事长代表两会于1993年4月27日—29日在新加坡进行会谈。本次会谈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之会谈。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与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邱进益等参加会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年度协商议题
双方确定今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及“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
二、经济交流
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
三、能源资源开发与交流
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内举办青少年才艺竞赛及互访,促成青年交流、新闻媒体负责人及资深记者互访。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问题,共同促进电脑及其它产业科技之交流。相关事宜再行商谈。
五、签署生效
本共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实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为建立联系与会谈制度,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会谈
海协会长与海基会董事长,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地点及相关问题另行商定。
海协常务副会长与海基会副董事长或两会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在两岸轮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
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主任级人员,就主管之业务,每季度在两岸择地会商。
二、事务协商
双方同意就两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协商之事宜,尽速进行专案协商,并签署协议。
三、专业小组
双方同意因业务需要,各自成立经济小组与综合事务小组。
四、紧急联系
双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书长作为紧急事件之联络人,相互联系并采行适当措施。
五、入出境往来便利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定之事由,相互给予经商定之两会会务人员适当之入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等便利,其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八、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㈠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㈡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㈠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㈡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㈠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㈡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㈢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㈣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开办范围
本协议所称挂号函件系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上述开办范围双方得以书面协议增减。
二、联系方式
挂号函件之查询由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航邮中心)相互联系。
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三、传递方法
挂号函件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
四、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五、答复期限
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六、缮发验单
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复。
七、各自理赔
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八、文件格式
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
九、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生效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